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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咨詢時,明確說明您需要咨詢“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以便獲得更精準的幫助。
哪些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以下情況的債務,通常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舉債一方個人承擔:
- 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債務:原則上屬于其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在離婚訴訟中,虛構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況,法律不予認可。
- 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通常被稱為“個人大額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例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個人名義舉債進行高風險投資、賭博、資助個人親友等,且該款項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
- 一方因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吸毒)所負的債務:此類債務非法,不受法律保護,更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如果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或有書面約定某項債務由一方承擔,并且債權人知曉該約定,則該債務為個人債務。
-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為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如為其兄弟姐妹的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 一方在不合理的個人消費(如購買奢侈品僅供自用、進行高檔娛樂消費)中所負的債務,且該消費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核心判斷標準: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關鍵在于該債務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雙方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如果不能證明以上兩點,尤其是單方所負的大額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建議:在面臨離婚債務糾紛時,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如借款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以證明債務的性質和用途,并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